来源:沈阳晚报( ID:sywb88) 记者:王立军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有这样的疑惑, 但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沈阳市中院的一则判例可以参考。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多年来咱不知道的这笔钱原来是业主自己的。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本期编辑:胡洪江、田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