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于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沿用了刚刚实行不到一年的晚清军衔制,但做了一些变动,主要是废除清朝军衔制的军官衔称,取消所有品级,仍按原来的三等九级,规定了新的军衔名称,军士和兵均改为二级: 上等官佐:大将校、中将校、少将校; 中等官佐:大领、中领、少领; 初等官佐:大尉、中尉、少尉; 额外军官; 军士:一等目兵、二等目兵; 兵:一等兵、二等兵。 不久,南京临时政府又对军衔等级和称谓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级增至六等十六级: 上等官佐:大将军、左将军、右将军; 中等官佐:大都尉、左都尉、右都尉; 初等官佐:大军校、左军校、右军校; 额外军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右军校升左军校2年;左军校升大军校3年;大军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将军各3年;右将军升左将军4年;左将军升大将军无定年。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新的《陆军官佐士兵等级表》,军官仍为三等九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官;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北洋政府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其中: 虚衔规定:将官衔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个虚衔,即陆军上校可加少将衔,陆军少将可加中将衔,陆军中将可加上将衔。如护国名将蔡锷,为陆军中将加上将衔。 追赠军衔的规定:军官作战阵亡或病逝后,依其生前业绩,可以追赠高一级的军衔,如中将可以追赠上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