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ID:hqsbwx) 然而,据官方通报,这些施暴者年龄最大的仅18岁,最小的才14岁。因此,也有网友担心,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这 5名青少年恐怕并不会遭到什么太严厉的惩罚。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青少年暴力事件,以及相关的校园欺凌事件,在我国各地很多地方和校园里都非常常见。而像这种多个青少年集体围殴和羞辱一个受害者的视频,也时常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曝出一次。但同样的,那些施暴者也往往不会遭到什么处罚。 不过,这两天在美国,当一群来自中国的狂妄留学生,干出了欺凌同学的勾当后,获得的刑罚却让他们彻底傻眼了! 话说,这起美国的案件,最初发生在去年3月。彼时,在美国加州读高中的2名中国女留学生,竟然因为男女之前“争风吃醋”的琐事,遭到同为中国留学生的10多名学生虐待,虐待的内容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强迫其吃沙子、剃掉头发逼吃等,整个过程长达7个小时,十分野蛮残忍!
更加荒唐的是,这些作案学生的家长在得知孩子要被送上法庭受审后,居然拿钱贿赂证人,结果也被捕了…… 而在近期,法院终于先对其中3名施暴者下达了判决,翟芸瑶、章鑫磊和杨玉菡这三人,在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后,分别获刑13年,6年和10年!并且,刑满后,立刻驱逐出境!
这里多说一句,和在中国一样,在美国的法庭上如果积极认罪,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那么检方会适度降低指控力度,从而给认罪的凶嫌以较轻的判罚。可如若拒不认罪,刑罚则会非常非常重! 比如,上述这三人如果拒不认罪的话,那么根据公开报道,等待他们的将很可能是惊人的“无期徒刑”!
不过,即便三人认罪获得“轻判”,这个判决也比我国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给出的判罚重。 毕竟,面对这种发生在校园内外的侵犯他人人权与尊严的暴力案件,即便校方和警方都介入,对施暴者的处罚也往往只是批评,最多是开除和行政拘留,几乎就找不到什么因为对同学施暴,就入狱数载的案例。 表面上看,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中,袭击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过高,以及缺乏对精神层面上伤害的有效追责办法。 比如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一位广西柳州的校长就说,学校里曾经有一位老师多次要求一位同学遵守纪律,结果反而被这位学生打成伤。可是,如果开除这个学生,却会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结果,学校只能追究他监护人的责任。又由于被打老师没有达到轻伤标准,不要说刑事案件,连普通的治安案件都算不上,更别提索要精神赔偿…… 可是,这一连串法律缺失的背后,其实又是受中国特色的那句“他还是个孩子”所累。 比如,我们的舆论往往一看到施暴者是青少年、是学生,就会“同情心泛滥”,认为应该给他们改过的机会,通过“爱”和“原谅”去“感化”他们,而不应惩罚他们。 其中,今年9月某门户网站刊登的一篇文章探讨中国国内校园欺凌的文章,竟然宣称中国应该摆脱“罪与罚”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作风,“将心比心”地开导学生,完全将“惩罚”与“开导”对立了起来… 更荒唐的是,有些时候,我们的舆论还会偏执地认为,施暴的学生之所以作恶,都是学校做得不够,或着都是教育体制有问题,于是便将对施暴者的抨击,全都转移到了要求学校检讨,要求教育改革上…… 这些只顾着“原谅施暴者”、胡乱“反思教育”以及盲目叫嚷着“用爱感化、抵制惩罚”的“小清新”思维,没能真正遏制“青少年暴力”事件的发生,反而还令无数施暴者成功逃脱惩罚,逃过社会的谴责。 一个最简单也最有力的反问就是,凭什么当 “受害者”的身心都遭到重创,人权和尊严都被践踏时,我们却要去原谅残忍的施暴者?这到底是“原谅”是“感化”,还是一种“伪善”? 既然有些人宣称要反思“教育”,那么他们首先应该搞清楚一件事,那就是“教育”一词乃是由“教”和“育”二字构成;而其中“教”在前,“育”在后,就是要说明:若没有做错事、违法后的严厉的“教化”,又如何“培育”出遵纪守法,尊重他人人权和尊严的公民? 所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加大对青少年实施的暴力事件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在校园内外随意侵犯他人人权的青少年混混,不论他们能找出什么样的“动听”的借口给自己开脱,都必须依法处罚,让他们彻底意识到自己错了,这才令他们有了可以被“开导”的前提基础。 比如,这次广西灵山县那5个虐待儿童的青少年,他们会面对怎样的惩处,我们拭目以待! 从小教育孩子尊重他人、尊重生命,我们任重道远!
本期编辑:田丰、石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