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安徽商报
痛经,是不少女性都有的烦恼,而在痛经期间能不能休假,受到不少人的关注。近日,安徽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要求,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可以休息1至2天。 安徽出台女性劳动保护新规 包括产假及生理期保护等内容
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于1990年通过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在女性产假、流产假、生理期保护及违规惩罚等方面都有相关更新。 这一新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除了备受关注的“痛经假”,新规还包括以下内容: 就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待遇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怀孕七月每天多休一小时 对怀孕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产假:流产的最少可享15天假 相对于旧办法,流产假也有相应的变化。规定明确,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哺乳期: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用房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并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提供类似服务。 性骚扰:单位应预防性骚扰女职工 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生理期:痛经严重的可休息一两天 老办法中,要请“痛经假”需满足“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先决条件,而新规则全面放开,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江苏、浙江、湖北、山西等地也有“痛经假” 专家:痛经时坚持上班出错概率大 安徽有了“痛经假”,目前国内还有哪些地区有“痛经假”?有了“痛经假”,女性在遭遇痛经时会休息吗? 据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研究所发布的《2015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显示,我国有接近80%的女性伴有轻度及以上的痛经,其中超过14%的女性表示痛经对正常生活有影响。
痛经时到底有多痛?医学专家表示,一些女性在生理期间,尤其是前两天,会出现痛经症状,比如小腹胀痛、隐痛等,严重者可伴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甚至昏厥。如果还坚持上班,出现差错的概率较大。 导致痛经的原因有多种,有专家认为,除自身体质外,工作压力也是导致痛经的原因之一。妇科医生表示,由工作压力导致的痛经可随着压力减缓而得到缓解。因此,“痛经假”有利于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 多地将“痛经假”写入女职工保护法规中 安徽并不是全国第一个有“痛经假”的地区。其实,从国家到地方一直都有对女职工的相关保护条例和文件。1989年起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7条就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休假一至两天。” 而在1993年国家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目前,江苏、浙江、湖北、山西等省份也都将“痛经假”写入了地方女职工保护法规中。
本期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编辑/黄元 ©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