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北方(ID:xbf_23186688) 进出小区时,你有没有发现, 你家周围满满都是各种广告。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这样的
▼ 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主要问题是, 这广告收入到底属于谁? 是物业还是业主?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同意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有这样的疑惑, 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不知争取权益, 沈阳市中院的一则判例可以参考。 2012年10月23日,沈阳大东区鹏利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称,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园区内公共区域广告费私自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园区公共区域广告费收入266100元。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逯松叶律师表示,小区的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的用途应该由业主大会讨论后决定,物业公司只能将资金用在业主大会允许的方面,而不得做它用。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广告收益资金是违规的。
业主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先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取证,比如拍摄一些图片留作证据。 如果碰到上面说的这些事, 不妨多个心眼, 该咱业主的权利, 还是要尽力争取的!
综合新北方、沈阳晚报、法制晚报 本期编辑:崔鹏、蒋波 |